海南修訂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辦法
海南省農業(yè)農村廳近日修訂了《海南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guī)范種質資源庫(圃)建設和管理。
該《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運行管理、考核評估等方面,且其中的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包括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圃、試管苗庫等,承擔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交流、利用等活動。
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重點收集保存的種質資源包括: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作物種質資源,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等具有重要經(jīng)濟價值或科學研究價值的作物種質資源;引進的農作物優(yōu)異種質資源(含野生種、中間材料等);創(chuàng)制的優(yōu)異農作物育種品種(系)和農作物種質資源;典型的農家品種。
申請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并具有長期、固定、安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存及完善的資源鑒定評價場地、設施和設備。其中,種質資源庫應具有5000份以上種質資源保存能力,且保存與其他種質資源庫非重復編目種質資源不少于已保存種質資源總量的70%,保存總量不少于1000份;種質資源圃應具有300份以上種質資源保存能力,且保存與其他種質資源圃非重復編目種質資源不少于已保存種質資源總量的70%,保存總量不少于100份;試管苗庫應具有2000份(每份10管)以上種質資源保存能力,且保存總量不少于500份。
此外,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建立種質資源檔案,按照相應農作物類型的數(shù)據(jù)標準建立數(shù)據(jù)庫,并在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信息平臺上登記,定期開展設施設備維護、檢測保存種質資源活力、繁殖更新復壯等工作,確保種質資源不丟失、可利用。因科研、教學、育種或生產試種等需要,可向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請,獲取合理數(shù)量的種質資源。申請人獲取的種質資源應按照申請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請審定、登記、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申請者利用種質資源獲得相關成果的,應當標注種質資源來源。(陳彬 詹莉宜)